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当次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