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交换御窑博物馆馆藏出土文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