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