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御窑厂遗址保护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控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人口密度。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