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