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