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各司其职、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