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曝光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