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相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指数测评体系的要求,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公布测评结果,定期发布本地文明行为报告。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