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对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进行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