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