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