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