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落实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将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关爱扶持政策,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