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八条有效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法规文本及有关说明。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