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一)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的;

(二)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

(三)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