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在九江人大信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依法不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