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付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