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