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