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拟定起草进度,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案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参与起草的调研论证,或者听取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