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