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了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常务委员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宜春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