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