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