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