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