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