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