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分性别的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