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拐卖、绑架妇女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