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妇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