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女性应聘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供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