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