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