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分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