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淮安日报》和淮安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