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淮安日报》和淮安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