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