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