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制定出台配套具体规定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