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