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做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的征集和法规案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