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做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的征集和法规案的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