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立足本市实际,尊重立法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