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和服务诚信评价体系,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质监部门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办法由质监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