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并将近期维护保养记录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设置护栏、警示等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每十五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属于安全保护装置的,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的通知后,按照规定及时实施救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安全救援。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