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每年至少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号码等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并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使用、救援电话有人接听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五)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六)安排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九)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实施救援,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安置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质监部门;

(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反电梯安全、文明乘用要求的行为;

(十一)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四个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