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