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