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