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统筹协调,加强对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