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其所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