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对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私营企业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填写《税外负担登记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达标等活动强行向私营企业收费或者要求赞助。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