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私营企业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填写《税外负担登记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达标等活动强行向私营企业收费或者要求赞助。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